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不挥发物含量的测定方法。
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的原材料、半成品的不挥发物含量的测定。
2 仪器设备
分析天平(感量0.001g)
φ(60~75)mm平底圆盘(马口铁、玻璃或铝质)
鼓风恒温烘箱
3 操作方法
将平底圆盘置于规定温度下干燥30min,冷却至室温后使用。称量加盖的平底圆盘,再将(1~1.5)g待测样品放入盘中迅速称量,并将样品尽可能均匀地布满整个圆盘的底部样品较稠时可稍加热)。把样品和圆盘平放于调至规定温度的鼓风恒温烘箱内。规定时间后,取出,冷却至室温后称量。所有的称量均准确至0.1mg。
4 结果表示
4.1 计算
4.2 结果表示
对同一样品,至少做两个测定,两个测定结果绝对误差不得大于1%。结果以两个测定的算术平均值表示。
5 各种产品的规定试验条件
注:不挥发物含量等同于固含量。